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:為避免受僱律師承辦訴訟案件誤歸課為個人執行業務所得,各律師事務所應事先報備受僱律師承辦訴訟案件明細,主事務所所在地在高雄市者,請於一0六年二月底前,將各事務所之受僱律師於一0五年度承辦各級法院、訴願會之判決等訴訟案件,依律師姓名及判決(裁定、決定)機關填列『受僱律師承辦訴訟案件明細表』,向該局申請報備。

該項作業於報備時須檢附下列資料:(一)受僱律師核備函(須蓋事務所及負責人章)。(台中公司登記二)年度受僱律師承辦訴訟案件明細表。靜電油煙處理機空白表格及填表範例,請至該局網站(網址:http://www.ntbk.gov.tw,路徑:首頁/分稅導覽/綜所稅/書表及檔案下載/各稅常用書表下載。台中公司行號申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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